关于200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    加入时间:2004-04-07

各单位:

从2004年开始北京市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告》精神,现将2004年上半年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用立法的形式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具有中国公民的身份。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②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③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合格。

注: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1、2、3及4中的第③项规定的条件。

三、200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说明

1、普通话水平测试:

申请人员可根据《关于2004年度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自行到北京市各普通话测试站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其中,首都师范大学测试站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4月1日―7日。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可以免普通话测试。

2、教育学、心理学测试: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教人[2004]6号)文件要求,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高等学校对完成学校岗前培训的教师可以免教育学、心理学测试。

注:新报到的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今年的培训时间计划在9月-10月,此类人员可参加今年下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上次教师资格认定以后,进入学校一年以上且年度业务考核合格,以及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或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已转正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在职教师,不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其他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须填写《2004年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附件五),由学校审定。

4、体格检查:

凡参加各基层单位自己组织的体检若时间在半年以内,可以不再进行体格检查,其他人员须到北京市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北京市指定医院名单请登陆北京市教委网站( http://www.bjedu.gov.cn )查询。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1、申请人应向所在院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均贴照片)

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⑤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⑥《2004年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原件一份

⑦一寸照片1张(黑白彩色不限,办教师资格证用)

⑧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

2、院系初审完毕后,须向人事处师资科提供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均贴照片)

②《200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情况汇总表》一份(含电子版)

③《2004年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原件一份

④输机后的电子版数据库文件一份。

注:《200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情况汇总表》和《2004年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请从北航人事处网站(http://rsc.buaa.edu.cn)下载。(人事处师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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